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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劳动法:踢走老员工令人心寒 |
55岁的张某是某银行的聘用人员,已经在该银行工作多年。一直以来,银行和他签的劳动合同都是一年期的。今年年初,张某与银行的劳动合同期满,银行与他不再续约。
老张认为:“我把一生中最好的时光都奉献给了单位,现在眼瞅着要退休了,单位认为我老了,没用了,要卸磨杀驴,说踢走就踢走。这样做太不尽人情了!我这么大岁数了,还上哪找工作去?”老张把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继续聘用他或者给付经济补偿金。
解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一年以上未订立劳动合同,视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新《劳动合同法》中对长期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规定,被认为是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重要基础。这也是中、老年员工能够安心工作,无后顾之忧的“保护伞”。 新法规定,这种情况下即使企业与员工劳动合同期满,也要给付经济补偿金。干满1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老员工,企业不能说解聘就解聘。同时,企业不能与员工连续两年以上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像老张案中“合同一年一签”的情况只能持续两年,第三年即使企业与老张再签订一年期合同,法律上也认定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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